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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生物安全法律屏障保障国家安全

摘要 ● 广义的生物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正常状态、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不受致病有害生物、外来入侵生物以及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应用侵害的状态。于文轩认为,尽快出台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将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纳入其中,不仅有利于确保现代生物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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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筑牢生物安全法律屏障保障国家安全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出“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

  ● 广义的生物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正常状态、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不受致病有害生物、外来入侵生物以及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应用侵害的状态。从广义上讲,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与生物安全息息相关

  ● 尽快出台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将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纳入其中,不仅有利于确保现代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生物安全法的目标应包括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以及保障国家安全

  ● 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需贯彻风险预防的重要原则,作出化解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预测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董锦蒙

  “生物安全”近日成为焦点话题。

  “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2月14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书记的这些重要论述备受瞩目。

  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特殊背景下,此次会议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国家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需要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支持与指导。将国家生物安全方面的管控完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不仅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而且是弥补当前生物安全方面立法缺失的要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高利红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解决生物安全问题

  什么是生物安全?对公众来说,生物安全更像是个学术概念,与生活似乎离得很远,更加难以理解生物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据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介绍,狭义的生物安全,是指人类的生命和健康、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生态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不受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活动侵害和损害的状态;广义的生物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正常状态、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不受致病有害生物、外来入侵生物以及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应用侵害的状态。从广义上讲,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与生物安全息息相关。

  看似宏大抽象的概念,如果细化到具体的事例,公众或能更直观地感受到,生物安全一点也不遥远。例如,一场非洲猪瘟疫情对于肉价以及整个市场供应的影响;从非典到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威胁与影响。

  在于文轩看来,现代生物技术具有显著的“双刃剑”特征,其蓬勃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惠益,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日益严峻的生物安全问题。尤其是在这次疫情的背景下,加快生物安全立法进程,为生物安全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就成为迫切之需。

  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非常重视生物安全的保护。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包括生物安全内容在内的综合性条约《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21世纪议程》和专门性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之后为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其成员国制定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我国作为生物资源大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成员国,国务院于2005年4月27日作出决定,核准《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看来,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国,我国有必要按照自己的立法程序,将其规定和要求转化为国内法律或法规或者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更好地行使国际法律权利,履行国际法律义务。

  高利红则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生物安全立法的三个意义:

  第一,有利于实现国家在生物安全方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构建系统化的生物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国家在安全问题尤其是生物安全问题方面的解决能力。

  第二,有利于填补生物安全领域在国家基本法中的空缺,促进国家防范与化解生物安全风险的规范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将国家生物安全方面的管控完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实现国家生物安全法律的统一。

  第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生物技术的合理利用,推动生物科学的加快研究和生物产品的安全研发,增进我国生物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基础设备的完善,提升我国在生物科技服务方面的安全保障能力。

  草案涉及八大领域

  风险防范至关重要

  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明确,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据于文轩介绍,我国综合性生物安全立法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20多年的努力,目前立法进程已经进入“快车道”。2019年10月,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于文轩认为,尽快出台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将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纳入其中,不仅有利于确保现代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生物安全法的目标应包括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以及保障国家安全。

  于文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法律体系层面,我国目前的生物安全法规体系主要由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和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立法构成。这些立法为我国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现有的立法无法很好地满足生物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因此,我国生物安全立法亟待健全和完善。目前最紧迫的任务是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为构建严密的国家生物安全体系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生物安全法草案共计七章75条,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问题,重点保护我国生物资源安全,促进和保障生物技术发展,防范和禁止利用生物及生物技术侵害国家安全。

  据高利红介绍,目前生物安全法草案规范、调整的范围比较广泛,分为八大类:一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是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三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四是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五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是应对微生物耐药;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八是防御生物武器威胁。相关立法领域还包括军民两用物项和技术管控、动植物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突发安全事件等。

  “未来的生物安全法应当是生物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具有基础性和统领性的作用,是对前期我国已有的生物安全立法经验的总结。”高利红认为,风险防范应是生物安全法的首要原则,因为生物危害的发生具有严重、巨大以及不可逆转的破坏性,若不从源头开始预防,生物危害一旦发生,便会发生不可估量的损失且难以挽回。

  常纪文提到,2020年10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将在云南省昆明市举办。若生物安全法如期得以通过,将从法律层面向国际社会宣告表明中国的生物安全保护立场和态度,展示中国保护生物安全的制度化对策和负责任举措。

  科学分配立法资源

  实现内部衔接有度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关于生物安全立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二次会议期间,就有214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七件相关的议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如何从制度体系层面早日筑起筑牢生物安全的‘防火墙’”成为舆论焦点。有评论认为,经此一“疫”,在生物安全法草案的后续审议中,此次疫情防控中暴露的短板、不足,必然会在法律框架中得到完善优化。

  关于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高利红提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要全面兼顾生物安全立法的各个方面,科学、合理、适时地分配立法资源和立法力度,统筹安排生物安全立法的各个方面,做到内部协调一致、衔接有度。例如,对动植物检疫与食品安全两个方面的立法做到承接安排,实验室生物安全与伦理管理两个方面的立法做到统一处理。

  其次,在动物管理与保护、传染病防控等相关重点领域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在立法过程当中有侧重地解决关键性、迫切性和紧急性的问题,同时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最后,保持立法的前瞻性,充分贯彻风险预防的原则,作出化解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预测。

  “总之,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需要贯彻风险预防的重要原则,立法的过程中需要预测到重大的生物风险并加以防范。”高利红说。

  常纪文建议,按照适事范围,加强规律性事项的统一规范和个性化事项的专门规范工作,“结合我国以前遇到的现实问题,如禽流感事件、2003年‘非典’事件、2019年底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等生物安全事件的经验和教训,有针对性地解决生物安全保护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

  此外,高利红还提到,目前较为关注的野生动物保护就属于生物资源保护方面,有研究显示,三分之二人畜共患的疾病来自动物,管理好野生动物是防治人畜共患病的重要方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在立法理念、保护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原则是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具体而言就是一般性禁止利用进入名录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可以通过许可证制度进行利用。下一步,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成为大势所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启动,有望加强其中关于生物安全的考量。”高利红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关于生物安全法立法同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关系,于文轩也指出,在广义的生物安全领域内,保护生物安全内在地包含了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作为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成为法律规范的内容。

  杜绝生物技术滥用

  严格监管生物实验

  “生物安全的保障和风险的化解不仅存在于日常生物疾病的防范当中,而且存在于生物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当中,所以国家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管理,防患于未然,杜绝生物技术的滥用。”高利红说,日前科技部出台的《关于加强新冠病毒高等级病毒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科技攻关相关管理的通知》,对于技术研发和生物成果提出了严格要求。

  此外,高利红提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是目前比较薄弱的环节,也需要高度重视。

  据高利红介绍,1983年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实验室所处理的生物危害物质风险程度将生物实验室分为一级至四级。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是全球进行致病性病原体研究的主流实验室,可以操作含有动物烈性传染病、人畜共患病、人类传染病的多种病原微生物,也是发生生物安全事故最多的实验室。目前我国已建成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50多个,相关立法也早已启动,2002年借鉴国际标准制定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该准则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病原微生物的采集、运输、储存的全流程管理作出严格要求。

  “但从整体上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还比较粗糙,实验动物管理比较混乱,实验室垃圾处理存在隐患,监管存在诸多漏洞。”高利红说。

  关于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复旦大学复旦发展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李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目前我国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大约有20多条,但还应严格区分管理不同级别类型的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将实验室生物安全纳入生物安全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确保生物安全。

  制图/李晓军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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